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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贵与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08号 杨明贵: 你因诉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成都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行监字第8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08号

杨明贵:

你因诉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成都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行监字第88号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成都市公安局于2010年6月30日收到你的复议申请,当日发出补正通知。2010年7月7日收到你的补正异议书后,次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综上,符合上述规定。成都市公安局要求你补正材料,你收到补正通知后没有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成都市公安局据此认为你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回你的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故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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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