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08号 杨明贵: 你因诉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成都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行监字第8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成都市公安局于2010年6月30日收到你的复议申请,当日发出补正通知。2010年7月7日收到你的补正异议书后,次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综上,符合上述规定。成都市公安局要求你补正材料,你收到补正通知后没有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成都市公安局据此认为你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驳回你的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故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