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193号 杨永发: 你因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行申字第00027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部新区分局具有作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的主体资格。因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协议,你拒不拆除房屋并交出被征土地,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先后向你发出了《关于拆迁(拆除)的通知》《限期交出已征土地的通知》和《行政处理告知及听证告知书》,并于2011年7月13日依法召开听证会后,向你作出并送达了渝国土房管北新监(2011)37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从原审查明事实看,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你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理由和结果。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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