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75号 柯亨保: 你因诉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行申字第00202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对你要求相关部门落实政策、补发退役以来相关待遇的请求,已经过重庆市奉节县民政局、奉节县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三级部门信访程序和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处理。期间,为彻底解决你的信访诉求,重庆市有关部门于2009年7月13日在重庆市忠县召开了包括重庆市奉节县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解决了你的住房、养老保险和一次性困难救助等事宜,你已作出书面承诺息诉息访。重庆市奉节县民政局2013年9月3日对你再次提出落实政策,补发相关待遇180余万元的请求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属对其申请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没有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故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奉节府复通[2013]37号行政复议通知,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你要求再审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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