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0)行监字第00270-1号 王久会: 你因诉赤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行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赤峰市人民政府赤政复决字(2005)2号复议决定虽然撤销了宁城县人民政府1986年为你父亲王廷彬颁发的第4944号林权证,但责令宁城县人民政府重新为王廷彬核发林权证。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赤行再字第11号行政判决在维持上述复议决定的同时,明确要求宁城县人民政府重新为你核发林权证。你如果不服宁城县人民政府重新为你核发的林权证,可以对新核发的林权证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