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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久会与赤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0)行监字第00270-1号 王久会: 你因诉赤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行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赤峰市人民政府赤政复决字(2005)2号复议决定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0)行监字第00270-1号

王久会:

你因诉赤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行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申诉。

经审查认为,赤峰市人民政府赤政复决字(2005)2号复议决定虽然撤销了宁城县人民政府1986年为你父亲王廷彬颁发的第4944号林权证,但责令宁城县人民政府重新为王廷彬核发林权证。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赤行再字第11号行政判决在维持上述复议决定的同时,明确要求宁城县人民政府重新为你核发林权证。你如果不服宁城县人民政府重新为你核发的林权证,可以对新核发的林权证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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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