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向明,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淑玲,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郑光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惠,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上诉人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09)新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中天公司和温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中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向明、聂淑玲,温商公司的代理人尤杨、倪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办理中标和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事实。 1、2007年6月21日,温商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工程承包补充协议》,温商公司拟将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A、B、C、D幢工程发包给中天公司。 2、2007年8月31日《中标通知书》(新建中标字2007第71号,业经招标办备案)记载:中天公司中标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地王大酒店(B幢)和地王佳座(D幢),建设规模146557.76平方米,地上28层、地下3层,中标价格142888800元,工期为2007年9月3日开工、2008年12月31日竣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3、2007年9月4日,温商公司(发包人)与中天公司(承包人)签订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地王大酒店(B幢)和地王佳座(D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备案日期2007年10月16日),约定承包范围“土建、给排水、暖气和电气照明(除电梯、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高低压配电、弱电系统外)”,工期为“2007年9月3日开工、2008年12月31日竣工,总日历天数485天”,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142888800元。 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就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其中,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裙楼主体完成待结构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实际工程款70%;裙房主体完成后,按月进度支付已完成实际工程款70%;达到工程验收条件后30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实际工程款80%;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7日内,并向发包方履行完毕本专用条款32.1后,支付至工程造价的96%工程款,余款4%为质量保证金”。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竣工验收按通用条款第32条执行,竣工结算按自治区有关结算文件执行”;第32条第1款(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壹套、竣工资料贰套,交予发包方”。2007年9月11日,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4%,为5715552元,利率为0。 4、2008年1月21日《中标通知书》(新建中标字2008第02号,业经招标办备案)记载:中天公司中标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地王鞋都(A幢),建设规模99069.62平方米,地上23层、地下2层,中标价格99186800元,工期为2008年2月1日开工、2009年9月10日竣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5、2008年1月28日,温商公司(发包人)与中天公司(承包人)签订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地王鞋都(A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备案日期2008年3月6日),约定承包范围“土建、给排水、暖气和电气照明,详见招标文件及会议纪要”,工期为“2008年2月1日开工(以监理方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2009年9月10日竣工(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总日历天数587天”,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100002000元(含预留款815200元)。 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其中,第4条(图纸)第1款约定:“在合同签订5天内提供全套施工图纸捌套”。第24条约定:“发包方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开工前发包方向承包人支付30万元工程预付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工程款累计达到合同价60%后,从每次应付工程款中按规定比例扣回”;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承包方施工至地上二层封顶,二层顶板浇注完成后,5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待二层拆模后无质量缺陷5日内再支付20%;以后的工程款支付按月进度的70%支付;达到工程验收条件后30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实际工程款80%;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7日内,并向发包方履行完毕本专用条款32.1后,支付至工程造价的95%工程款,余款5%为质量保证金”。2008年1月28日,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为4959340元,利率为0。 6、2008年8月5日,温商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工程补充协议(二)》,对2007年6月21日《工程承包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二)涉案工程开工、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和解除的基本事实。 1、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地王大酒店(B幢)和地王佳座(D幢),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9月3日。2007年9月3日,建设方温商公司、监理方新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施工方中天公司新疆分公司三方在《建设工程开工报告》上盖章,同意开工。 2、盛世嘉业国际商贸城-地王鞋都(A幢),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8年2月1日(以监理方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2008年3月20日,监理方新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审核后同意开工。 3、2009年2月17日,中天公司致函温商公司(2009年2月23日收悉),载明:“现地王大酒店和地王佳座已经基本竣工,地王鞋都已经封顶。由于温商公司将裙楼外墙和室内二次装修外包、地王大酒店和地王佳座在原设计基础上增加工作量等原因造成工期延后。经双方2009年2月9日、13日接洽,由于温商公司坚决要求终止施工合同,中天公司原则上同意,但是要求尽快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结算后认定的工程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