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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部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培训学院、西安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西部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占英,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西部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占英,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金辉,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培训学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

法定代表人:郭庆森,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玉,该学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薛佳林,该学院法律顾问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Al区。

法定代表人:叶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薛佳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助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西部招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培训学院(以下简称工商培训学院)、西安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居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103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西部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平、委托代理人李占英、吴金辉,工商培训学院和新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振玉、薛佳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西部投资公司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一、判令工商培训学院支付西部投资公司垫付资金1000万元及垫付资金的银行贷款利息337.5万元;二、工商培训学院支付西部投资公司代征地事项报酬129.64万元;三、工商培训学院、新居公司共同支付西部投资公司完成代建工程事项的报酬1069.0788万元;四、工商培训学院、新居公司共同支付西部投资公司应获得的工程让利1154.9175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1年8月18日西部投资公司与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工商教育中心)签订了《代征协议》,约定:工商教育中心委托西部投资公司代为征用位于西安市未央路立交桥东北面,北二桥东段1号项目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事宜,面积为38.297亩。西部投资公司负责将所受让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原土地使用单位(新居公司)过户到工商教育中心名下。工商教育中心委托西部投资公司以每亩55万元整的价格,受让该宗使用土地(不存在代征公用土地),合计土地价款约:38.297亩×55万元/亩=2106.335万元。准确款额以该宗地实际测量结果为准计算。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工商教育中心向西部投资公司支付该宗地土地受让费计1100万元整。受让土地价款的余额待西部投资公司办妥该宗地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必备手续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工商教育中心委托西部投资公司代征项目用地,西部投资公司以其西部招商广场项目作为担保。2001年11月22日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中载明涉案所征土地的面积为40.746亩,使用者为新居公司。2001年8月21日、9月6日、11月29日和2002年1月8日工商教育中心分别支付到西部投资公司名下1000万元、100万元、900万元和240万元公司收购及征地款,共计2240万元。

2002年2月27日,新居公司的股东由西安市化工进出口公司、西安嘉恒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文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德置业公司)、陕西文德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德拍卖公司)。2002年7月16日,西部投资公司、陕西新亿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亿源公司)与文德置业公司、文德拍卖公司签订《公司股权及项目转让协议》,约定:由西部投资公司、新亿源公司将文德置业公司、文德拍卖公司所持有的新居公司的100%股权全部收购。具体转让股权按以下比例:文德置业公司将其持有的新居公司的95%的股权转让给西部投资公司,文德拍卖公司将其持有的新居公司的5%的股权转让给新亿源公司,以货币方式支付转让金。新居公司正在运作的西安市北二环未央立交桥旁开发建设的“名都城”项目一并随新居公司转让给受让方。西部投资公司、新亿源公司向文德置业公司、文德拍卖公司支付转让费总计3241.03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前(2001年8月22日至2001年12月8日)已经支付了1450万元。7月30日,西部投资公司与文德置业公司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文德置业公司将其在新居公司的出资950万元转让给西部投资公司,西部投资公司于2002年7月28日将转让金950万元付给文德置业公司。同日,新亿源公司与文德拍卖公司也签订《出资转让协议书》,约定文德拍卖公司将其在新居公司的出资50万元转让给新亿源公司,新亿源公司于2002年7月28日将转让金50万元付给文德拍卖公司。当日,新居公司的股东由文德置业公司、文德拍卖公司变更为西部投资公司、新亿源公司。2001年8月22日至2004年5月16日,文德置业公司向西部投资公司出具收款收据23份,其中载明的款项有土地转让款、项目款、土地款、借款、往来款和材料款,共计3241.03万元。

2003年4月18日西部投资公司、工商培训学院、新居公司三方签订了《委托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工商培训学院前期已委托西部投资公司代征土地,即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获得新居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利用新居公司的“名都城”开发项目来建设工商培训学院的“工商学院综合大厦”及其附属项目。经协商,工商培训学院、新居公司同意委托西部投资公司建设管理“名都城”项目。三方的关系:工商培训学院为了征地建设,已出资委托西部投资公司收购了新居公司,工商培训学院和西部投资公司原签订的《代征协议》继续履行。西部投资公司负责在主体达到±0.000的60日内将新居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至工商培训学院或工商培训学院指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名下;股权过户后,工商培训学院、新居公司同意西部投资公司组成新居公司“名都城”项目部,并以项目部名义管理工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西部投资公司以新居公司的名义对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其中新居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西部投资公司承担,工商培训学院、新居公司不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委托建设内容为: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商学院综合大厦和四栋住宅楼(共五个单项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工商培训学院自行承担部分除外),工商学院综合大厦外装修工程的管理等。电梯、锅炉、发电机的采购及安装,空调机组及末端的采购,工商学院综合大厦的内装修工程由工商培训学院完成。工商培训学院承担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按其合同结算。三、建筑安装工程费。工商学院综合大厦外装修工程按实结算,天然气工程等必须由政府部门施工的工程也按实结算,委托西部投资公司建设的工程在施工图预算基础上下浮1%后由西部投资公司一次包死。四、设备购置费根据订货合同按实结算。工商学院综合大厦外装修工程按中标价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工程造价,并按其结算的4%付给西部投资公司施工配合费。项目由新居公司开设专户,给工商培训学院所有款项均付至该专户,该账户由西部投资公司管理。工商培训学院应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到位,西部投资公司应保证将该款项足额用在本项目之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