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赵兴元与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22号 赵兴元: 你因诉被申请人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行终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你的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22号

赵兴元:

你因诉被申请人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行终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你的反映后,责成主管村务公开的民政部门对你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民政部门又指示长治市城区常青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向民政部门作出《关于对柏后村村务公开情况调查的复函》。因此,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对你反映问题进行调查的法定职责,且你已经得知对反映问题的核实结果。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