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222号 赵兴元: 你因诉被申请人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行终字第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你的反映后,责成主管村务公开的民政部门对你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处理。民政部门又指示长治市城区常青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处理。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向民政部门作出《关于对柏后村村务公开情况调查的复函》。因此,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对你反映问题进行调查的法定职责,且你已经得知对反映问题的核实结果。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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