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403号 金丐德、谢丐龙、叶楚平、吴海英、黄益敏: 你们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行终字第2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鹿城区政府)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鹿城区滨江商务区9号地块城中村改造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性质、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公布、涉案项目的补偿资金来源、涉案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及处理、货币补偿的奖励等方面存在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确认违法或撤销。鉴于撤销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给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一审法院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鹿城区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你们在二审中增加要求责令鹿城区政府对你们进行行政赔偿的请求,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二审判决不予支持也是正确的。此外,鉴于本案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调整征收范围后,黄益敏的房屋已不在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因此,黄益敏与被诉征收决定已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维持一审驳回黄益敏起诉的处理结果也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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