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5)行监字第405号 陈正达: 你因诉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并请求赔偿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行终字第255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强制拆除你的房屋已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但你的房屋已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政府征收,相关权益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得到补偿,你再行提出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损失,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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