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8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翠平,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崇圣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云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市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启月,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长民。 一审第三人: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高志,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宁崇圣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济宁市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长民、一审第三人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鲁能光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代理审判员 于 蒙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柳 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