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法定代表人:戴忠杰,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卿,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晓鸣。 原审第三人:刘晓云。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刘晓鸣、原审第三人刘晓云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