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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璞、苑勤与王璞、苑勤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抗字第2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璞。 委托代理人:姜辉,辽宁华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苑勤。 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抗字第2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璞。

委托代理人:姜辉,辽宁华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苑勤。

委托代理人:邱锦才,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军,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正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115室。

法定代表人:谭家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长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胥晓磊,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胜利路西苑小区3号楼2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姚振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晓宇,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诉人王璞因与苑勤、上海正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龙公司)、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新审一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13)6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民抗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杨冬梅、陈宁辉出庭,王璞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辉,苑勤委托代理人邱锦才,正龙公司委托代理人韩长杰、胥晓磊,煤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管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4月7日,拜城县人民政府通过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招商引资,与大连德科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璞,以下简称德科公司)协商后,订立《关于投资开发新疆拜城县音西铁热克煤矿协议书》,约定由德科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音西铁热克煤矿,投资总额为7800万元,注册资本暂定500万元,3年内分期到位,并须独资建矿,不得以任何形式倒卖、转让采矿权,拜城县人民政府确保音西铁热克煤矿行政审批事项合法,并协助德科公司在六个月内办结采矿许可证。与此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3月19日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煤业有限公司”名称,保留期六个月,拟设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全体股东(发起人)为王璞、刘斌。

2003年7月,拜城县经济贸易委员会、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分别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具函,请求为德科公司组建的“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煤业有限公司”办理企业登记有关手续,同时明确音西铁热克煤矿的业主为“新疆拜城音西铁热克煤业有限公司”。2003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登记委托人证明、筹建章程、验资报告等资料办理了煤业公司筹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为王璞、刘斌,法定代表人为王璞,王璞核准登记的出资额为60万元,占60%的股份,刘斌核准登记的出资额为40万元,占40%的股份,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筹建。自2003年9月开始,德科公司陆续为煤业公司支付前期筹建费用。至2004年12月,德科公司向新疆煤田地质局161队、煤业公司等单位多次汇款,共计金额1404800元。

2003年12月29日,刘斌因病去世。刘斌的妻子苑勤在2004年3月将注册资金100万元连同利息共计1005048.61元汇入煤业公司账户,并自2004年下半年起监管煤业公司财务。2004年9月,煤业公司获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井建设。苑勤此后陆续投资,至2005年1月,苑勤投资累计2011308.30元。王璞通过德科公司也不间断的进行投资(据煤业公司财务账册反映累计约13000万元)。2005年9月,苑勤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2006年4月1日,煤业公司出具《公司章程修正案》,确定:将章程第四条“煤炭开采、销售”修改为“矿山设备”;第五章第六条“王璞出资6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刘斌出资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修改为“王璞出资9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苑勤出资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同日,还形成签有“刘斌”“苑勤”“王璞”名字的《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及《音西铁热克煤业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转让出资的决定》,内容为:刘斌40%的股权中的30%转让给王璞,其余10%的股份转让给苑勤,转让价40万元,出资转让后,出让方不再享有股东的权利及义务;公司股东会经表决通过同意上述转让出资协议。2006年6月11日,煤业公司依据上述材料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由王璞、刘斌变更为王璞、苑勤;出资额变更为王璞90万元占90%的股权,苑勤出资额10万元占10%的股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核予以变更登记,并于2006年6月23日向煤业公司颁发了经营范围为“矿山设备,日用百货的销售”的正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8年5月30日,王璞与苑勤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双方合伙成立了音西铁热克煤业公司,投资比例为王璞90%,苑勤10%,苑勤将10%的股份以3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王璞,转让款须于2008年7月30日付清,苑勤转让股权后不再享有公司各种权益,公司的债权债务均与其无关,双方如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100万元。协议达成后,苑勤于2008年7月至2009年4月共从王璞处取得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但上述股权变更事项未做工商变更登记。与此同时,王璞与正龙公司协商转让股权期间,正龙公司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煤业公司资产予以评估,2008年8月1日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资产总计41893200元、负债总计34901100元、净资产6992100元,市场评估值为210260400元。

2008年6月12日,王璞和正龙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璞持有煤业公司100%的股权,将51%的股份及相应的收益转让给正龙公司,受让51%的股权总价格为10200万元,转让后正龙公司持股51%,王璞持股49%;转让前煤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归王璞享有并承担;如因债权人追索,煤业公司及正龙公司为转让前债务承担责任后,王璞应予赔偿。合同订立后,正龙公司支付转让费10200万元。煤业公司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将原登记股东王璞、苑勤变更登记为王璞、正龙公司,注册资金仍为100万元,王璞占49%的股权,正龙公司占51%的股权,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已经完结。目前,煤业公司已将煤矿矿井建设完毕,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复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