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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冯周仔与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荔建拆建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抗字第3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17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王文,该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抗字第3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17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王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喜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圣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周仔。

委托代理人:贾鹏程,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荔建拆建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56号之一三楼。

法定代表人:黄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亮,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伟雄,该公司职员。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原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明路贤思街34号。

法定代表人:危伟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富杰,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中路528号4楼b座。

法定代表人:严健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广州市金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道公司)因与冯周仔、广州市荔湾区荔建拆建公司(以下简称荔建公司)、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原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城管会)、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洋公司)拆迁工程承发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13)2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民抗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书记员刘小艳出庭,金道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圣根、张喜生,冯周仔委托代理人贾鹏程,荔建公司委托代理人葛亮、冯伟雄,市城管会委托代理人何富杰到庭参加了诉讼,金辉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4月17日,冯周仔以荔建公司、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金道公司、金辉洋公司为被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冯周仔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2006年7月7日作出(200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424号民事裁定: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81号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查明:1995年9月2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向市环卫局、金道公司发出(95)穗城规北片地字第18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为环卫业务用房及集体宿舍、商业住宅,用地位置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北侧、西侧地段,用地面积为28090平方米。1997年6月3日,广州市国土局向市环卫局、金道公司发出穗国土(1997)建用通字第174号《广州市建设用地通知书》,将上述用地出让(划拨)给市环卫局、金道公司使用,作为建设环卫业务用房及集体宿舍、商业住宅项目用地。

1998年4月23日,市环卫局、金道公司(委托人、甲方)与荔建公司(受委托人、乙方)签订《委托拆迁合同》,约定:甲方经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在黄沙大道粤南大街地段兴建商住楼及回迁楼项目,现甲方委托乙方实施该地段的拆迁工程。(一)拆迁具体内容:该地段拆迁总面积17034㎡。住宅81户,共204人,非住宅户71户;该地段分两期实施拆迁,一期工程拆迁面积8000㎡,住宅户7户,非住宅户17户,余下为二期工程。(二)根据上述资料由乙方负责以下项目:1、拆迁工期,一期工程从市房管局发布该地段拆迁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完成;二期工程从该地段回迁楼全部建成交付使用之日起二个月内全部完成;2、回迁安置面积,按现有所摸查的户数、人数、住宅面积及非住宅面积,甲方在粤南大街地段划拨18000㎡回迁楼面积给乙方承包安置被拆迁户回迁居住使用;3、在拆迁过程中,如因规划等问题出现回迁铺面房不足的情况的,允许不超过1800㎡商铺业权人弃产作价补偿,其补偿价格由市房管局估价部门核定,所需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并相应扣减乙方的承包面积;4、拆迁范围内的绿化树木等一切费用,由“辉洋”公司承担,并通过甲方按实支付给乙方;5、拆迁工程费用,拆迁承包费用为1667万元(详见附后的拆迁承包费用计算表一、二),由甲方付给乙方。(三)付款办法;(四)双方责任;(五)乙方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按照政策规定增加给被拆迁人的面积,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面积范围内可由乙方代甲方出售给被拆迁人,同时应列表通知甲方应收房款的情况,收回的款项甲方预留10%交税费,其余归乙方所有,作为调剂拆迁费用。(六)奖罚条款:1、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承包面积安置被拆迁户回迁,节余的面积由甲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的标准奖励乙方;如乙方超出承包面积的,超出的面积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2、按本合同规定,乙方承包的工期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工期,不奖不罚;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工期的,每延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支付的拆迁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违约金赔偿给甲方;如因甲方的原因,如计划变更或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划拨承包费用给乙方而延误了拆迁工程的,拆迁工期顺延,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3、因甲方原因,被拆迁人未能在20个月内回迁的,甲方应按穗常发(1997)42号文第五十条规定,增加拆迁费用给乙方代付,并相应增补劳务给乙方。该合同附有拆迁承包费用计算表(一)(二)两个附件,约定了具体费用的计算方式和金额(具体金额为16668746元)。该合同于1998年5月18日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鉴证。荔建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主营为拆迁安置服务等,并取得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1998年6月23日,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市环卫局、金道公司发出拆许字(1998)第7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其拆迁荔湾区黄沙大道粤南大街北侧、西侧地段,拆迁实施单位为荔建公司,拆迁期限为1998年6月28日至2000年6月28日。

1998年7月3日,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给广州市环卫局下发《关于合作经营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批复同意成立金辉洋公司。金辉洋公司于1998年7月13日核准成立,现已下落不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