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58号 法定代表人:何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洋,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高商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 珂 审判员 汪国献 审判员 董 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