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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大、贾琦等与陈世大、贾琦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5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世大,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贤,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友霖,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5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世大,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贤,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友霖,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琦,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树贤,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友霖,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张琳,大久制作(大连)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田亚双,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所属写字楼3086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世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贤,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友霖,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莱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32-1单元14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贤,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友霖,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莱亚海龙(大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32-1号13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贤,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友霖,辽宁乾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世大、贾琦与被申请人张琳、原审被告大连莱亚实业有限公司、大连莱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莱亚海龙(大连)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世大、贾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张志弘

审判员 郭修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