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方建平,男,汉族,1988年8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XX县XX镇XX村X组XX号。2002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9月24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方建平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建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方建平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2月16日以(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3年8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方建平来到重庆市XXX区XX路XX号X-X按摩店嫖娼,后该店按摩女侯某(被害人,殁年16周岁)带方建平来到该按摩店3-4房间嫖娼。其间,方建平企图拿走侯某钱财被拒,双方发生抓扯,方建平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侯某胸腹部及头部等处捅刺数刀,致侯某肝右叶贯通创、门静脉断裂而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误伤自己的右手掌心。方建平劫得侯某的钱包及其付给侯某的300元嫖娼款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带血的纸团、避孕套、被害人侯某的手机、被告人方建平作案时所穿白色T恤等物证,证人张某、龚某某、雷某某等的证言,证明提取的血迹、纸团、避孕套上有方建平的基因分型、白色T恤上有方建平和侯某的混合基因分型及确定侯某身份的DNA鉴定意见、证明提取的手机上有方建平右手小指指纹的手印鉴定意见、精神病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方建平右手掌有损伤痕迹的人身检查笔录和证人张某、雷某某、王某某辨认方建平照片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方建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方建平在实施嫖娼违法活动中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220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方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鹏 代理审判员 朱宏伟 代理审判员 陈 攀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纳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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