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肖林,曾用名肖乐,男,汉族,1991年11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小学文化,农民,住三台县XX镇XX村X组XX号。2013年7月12日被逮捕。现在押。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林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绵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肖林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1月28日以(2014)川刑终字第6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3年6月19日晚,被告人肖林携带音视频线从四川省三台县XX镇XX村X组XX号的自家楼顶翻入隔壁被害人蒋某甲(女,殁年23岁)家行窃。肖林潜至二楼阳台将电闸拉下后,被蒋某甲发现,肖林即用音视频线勒住蒋某甲颈部,将音视频线插头拉断后,又解下自己的裤带继续猛勒蒋某甲颈部,致蒋某甲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肖林在卧室内掐、勒蒋某甲之子肖某(被害人,殁年2岁)颈部,致肖某机械性窒息死亡。肖林用尼龙绳捆绑蒋某甲的尸体,将尸体藏匿于客厅木柜内,将肖某的尸体藏匿于卧室床板下的暗格内。肖林劫取蒋某甲家现金490元及两部手机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肖林身上提取的腰带及被害人手机等物证,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唐某某、蒋某乙、姚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现场电闸把手、卧室门处的铁丝、衣柜把手、客厅柜子处垃圾铲提手上检出肖林基因分型及从肖林腰带上检出被害人蒋某甲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肖林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肖林入户盗窃被发现,便将二被害人母子杀死并抢走财物,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647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肖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滨生 代理审判员 管延青 代理审判员 张向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左芳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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