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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卓伟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许卓伟,绰号阿伟,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07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许卓伟,绰号“阿伟”,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07年3月12日因犯抢劫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许卓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3月27日以(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卓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许卓伟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3月2日以(2014)沪高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3年5月,被告人许卓伟与其女友杨某租下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5月30日10时许,许卓伟驾驶车牌号为粤××××××丰田牌轿车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路××号×××物流公司提货点,接取从广东省普宁市托运至此的两个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的茶叶包装纸箱,并放于其所驾轿车的后备箱,准备伺机向他人贩卖。当日23时许,许卓伟驾车到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楼下停车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车后备箱内发现两个茶叶包装纸箱,并从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0046.86克。随后,公安人员又用许卓伟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路×××弄××号×××室房门,在卧室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758.88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分别在被告人许卓伟所驾轿车内、许卓伟所租房屋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等物证,提取的《普宁市×××货运有限公司货运托运合同》、房屋租赁协议、证明许卓伟曾因犯罪被判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杨某、余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证明从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许卓伟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卓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许卓伟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刑终字第58号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卓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席建华

代理审判员  王 鲁

代理审判员  周铭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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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