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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代勇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谢代勇,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江县XX乡XX村X社XX号。2012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代勇等人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谢代勇,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江县XX乡XX村X社XX号。2012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代勇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以(2013)泸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代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谢代勇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川刑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一)关于走私、运输毒品事实

2012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谢代勇安排先科(另案被告人,已判刑)、陈伟(在逃)在境外缅甸小勐拉组织、包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后,指使付玉贤(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王世海(另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为其运输毒品或由先科、陈伟为其联系、安排人员运输毒品回四川省合江县贩卖。其间,严伟杰、周润艳、杨月凡、潘莉(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付玉贤等人采用鞋内藏毒或收腹带藏毒的方式,从缅甸小勐拉走私、运输毒品,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4188.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3.5克,未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约58000颗。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4月25日,周润艳受陈伟指使为被告人谢代勇运输毒品。周润艳采用鞋内藏毒的方式,将约3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甸小勐拉走私到中国境内,后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西双版纳)乘飞机至重庆市,再转车到合江县,在合江县合江镇XX街谢代勇的租房内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交予谢代勇。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民航航班登记信息,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周润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代勇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2、2012年5月4日,在被告人谢代勇的指使下,王世海携带约4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杨月凡、周润艳各携带约3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三人采用鞋内藏毒的方式,和陈伟一起将毒品从缅甸小勐拉走私到中国境内,后从西双版纳乘飞机到重庆市。谢代勇与先科也乘坐当晚的飞机到达重庆市,先科从杨月凡、周润艳、王世海处接收到毒品后交予谢代勇。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民航旅客信息,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周润艳、杨月凡及另案被告人先科、王世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代勇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3、2012年5月16日,在被告人谢代勇的指使下,付玉贤携带约3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先科、王世海各携带约4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三人采用鞋内藏毒的方式,和谢代勇一起将毒品从缅甸小勐拉走私到中国境内,后从西双版纳乘飞机至重庆市,再转乘汽车到合江县,在合江县合江镇XX街谢代勇的租房内将毒品交予谢代勇。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民航航班登记信息,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付玉贤和另案被告人先科、王世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代勇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4、2012年5月27日,在被告人谢代勇的指使下,严伟杰携带约4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付玉贤、王某某(女,时年15岁)各携带约3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三人采用鞋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从缅甸小勐拉走私到中国境内,后从西双版纳乘飞机到重庆市,再转乘汽车至合江县,在合江县合江镇XX街谢代勇的租房内将毒品交予谢代勇。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民航旅客信息,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付玉贤、严伟杰和另案被告人先科、王世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代勇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5、2012年6月初,被告人谢代勇指使严伟杰与梁棋(另案被告人,已判刑)、王世海、王炼成(在逃)、付玉贤、王某某从合江县出发到缅甸小勐拉运输毒品。6月6日,严伟杰、梁棋、王炼成各携带约5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王世海携带923.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四人采用鞋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从缅甸小勐拉走私到中国境内。王世海在西双版纳机场安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该毒品被查获。严伟杰、梁棋、王炼成从西双版纳乘飞机到重庆市后,乘车将毒品运至合江县交予谢代勇。

同年6月8日,付玉贤、王某某采用鞋内藏毒的方式坐汽车将毒品从小勐拉运回合江县,二人在214国道(新)景洪至勐海33公里处被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边防大队抓获,所携带净重分别为416克、545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毒品等物证,刑事判决书、流动核查信息、乘机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毒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严伟杰、付玉贤和另案被告人先科、梁棋、王世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代勇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6、2012年6月17日,被告人谢代勇指使先科、梁棋采用鞋内藏毒的方式将毒品从缅甸小勐拉走私到中国境内,准备运回合江县。先科、梁棋在打洛口岸分别乘坐云XXXXXX私家车、云XXXXXX出租车前往云南省景洪市,行至214国道新路景洪至勐海33公里处,被西双版纳州边防支队勐海情报站执勤人员抓获,当场从梁棋的鞋子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508克;从先科的鞋子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681.5克,甲基苯丙胺净重13.5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毒品,刑事判决书,毒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另案被告人先科、梁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代勇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7、2012年8月底,潘莉经周润艳介绍为被告人谢代勇运输毒品,其用收腹带携带约4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甸小勐拉走私到中国境内,后乘车回到四川省泸州市。谢代勇和周润艳在泸州市江阳区华阳收费站接到潘莉后,周润艳将潘莉捆在腰上的毒品取下交给谢代勇。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同案被告人周润艳家中扣押的收腹带等物证,车票、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同案被告人周润艳、潘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代勇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8、2012年8月31日,王某某用收腹带携带约5000颗基苯丙胺片剂,从缅甸小勐拉走私到中国境内,再乘车回到合江县。被告人谢代勇开车到合江县佛荫镇接到王某某后,王某某将装有毒品的收腹带交予谢代勇。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和同案被告人周润艳、潘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代勇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