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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礼云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唐礼云,男,汉族,l959年6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街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2014年1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被告人唐礼云,男,汉族,l959年6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街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2014年1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唐礼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以(2014)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礼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渝高法刑复字第00068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唐礼云曾因邻居伍某某的大儿子蒋某甲修建房屋时压坏自家地坝与蒋家发生矛盾和纠纷,后经村干部和当地派出所调解解决。2013年11月下旬,唐礼云又向伍某某索要一万元赔偿款未果,遂产生杀害伍某某二儿子蒋某乙的儿女后服农药自杀的念头。11月28日7时30分许,唐礼云携带砍柴刀来到重庆市永川区××街办事处××村×××村民小组×××至×××公路550米处守候,见蒋某乙的儿子蒋某丙(被害人,殁年5岁)和女儿蒋某丁上学路过该处,即上前抓住蒋某丙,用砍柴刀切割蒋某丙的颈部,蒋某丁央求唐礼云放过蒋某丙未果,即跑离现场。唐礼云离开蒋某丙数米后发现蒋某丙未死,又返回现场再次用砍柴刀切割蒋某丙颈部,致蒋某丙左颈内外动脉及内静脉、右颈外动脉及内静脉横断,大失血而当场死亡。之后,唐礼云逃至现场附近竹林中,服下事先准备好的农药自杀未果,于当日9时许在该竹林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唐礼云时从其身上提取的外衣、在现场提取的一顶灰色帽子、一把砍柴刀以及从唐礼云左手掌和右手指上提取的疑似血迹等物证,调取的抢救记录等书证,证人蒋某丁、伍某某、蒋某乙、蔡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现场提取的帽子、砍柴刀上及唐礼云被抓获时所穿外衣上均检出被害人蒋某丙血迹、唐礼云左手掌和右手指上提取的疑似血迹检出唐礼云和蒋某丙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礼云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礼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礼云在过往纠纷已解决的情况下,无理纠缠被害人亲属,未得满足后,即预谋报复杀死被害人,持刀反复切割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刑复字第00068号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礼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鹏

代理审判员  朱宏伟

代理审判员  陈 攀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纳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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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