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2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盐塘乡郑家田村。 负责人:高洪发,该煤矿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洪发,系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吕鹏,四川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伟。 委托代理人:郭朝晖,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高洪发因与被申请人黄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高洪发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和高洪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源县郑家田洪发煤矿和高洪发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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