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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锋、陈国良与甘肃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嘉锋。 委托代理人:王新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嘉锋

委托代理人:王新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良。

委托代理人:王新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乐,该社副社长。

委托代理人:田夏桐,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林嘉锋、陈国良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林嘉锋、陈国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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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