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翔。 委托代理人:万云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高塘岭镇雷锋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志权。 委托代理人:彭熙。 委托代理人:康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翔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志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民二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翔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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