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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可君与沭阳县汤涧镇人民政府、徐勇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可君。 委托代理人:李岭,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沭阳县汤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汤涧镇。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可君。

委托代理人:李岭,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沭阳县汤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汤涧镇。

法定代表人:徐旭,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孙以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徐勇

再审申请人朱可君因与被申请人沭阳县汤涧镇人民政府徐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朱可君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朱可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可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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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