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可君。 委托代理人:李岭,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沭阳县汤涧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汤涧镇。 法定代表人:徐旭,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孙以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徐勇。 再审申请人朱可君因与被申请人沭阳县汤涧镇人民政府、徐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朱可君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朱可君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可君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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