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4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瓦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奕华,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丰辉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村二号小区d8栋二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曾令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建军,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丰辉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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