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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康利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客运集团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四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康利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189号李宝春大厦10楼1002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德士古道72-76号,兴业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四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康利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189号李宝春大厦10楼1002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德士古道72-76号,兴业中心905室。

法定代表人:许掌握,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少飞,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代启东,辽宁宝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富民街28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荣光,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庆龙,辽宁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三台子经济开发区北四台子村腾飞大厦三楼。

上诉人香港康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康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客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客运集团)、沈阳康利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康利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辽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4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苏戈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高珂、李明义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宋汝庆全程协助办案,书记员纪微微担任记录,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香港康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掌握、委托代理人程少飞、代启东,沈阳客运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党荣光、吕庆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香港康利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01年9月11日,我公司与沈阳客运集团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共同组建沈阳康利公司。2001年10月31日,沈阳康利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我公司以265.804万美元折合2200万元人民币投入,占注册资本100%,沈阳客运集团以线路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停车场、厂房、站房设备作为条件,占注册资本0%,合作期限20年,利润分配比例沈阳客运集团48%,我公司52%。我公司履行了投资义务。2003年沈阳康利公司股东会决议和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2007万元人民币,由沈阳客运集团以实物和无形资产(评估价2009.27万元人民币)作为投入。双方约定,沈阳客运集团于2003年10月15日止将实物和无形资产变更过户至沈阳康利公司名下。变更后,我公司占注册资本52%,沈阳客运集团占48%。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出资,从逾期第二个月起,每逾期二个月,违约金为出资额的1%。沈阳客运集团至今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沈阳客运集团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即价值2007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实物等变更、过户至沈阳康利公司名下;支付违约金993.465万元(2003年11月15日至起诉之日止);赔偿经济损失1961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沈阳客运集团答辩称:(一)我公司所有投入包括8条线路经营权和其他实物均已投资到位,未变更过户的原因是,双方合作合同未约定更名过户;公交线路经营权是政府委托授权审批给我公司特别经营,其变更过户须经政府、国资委、外经委重新立项、申请、审批;合作合同约定我公司的出资在合同期满后均属出资人所有,变更过户耗资过大;香港康利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林飞康一直未要求我公司将出资的实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变更、过户至合作企业名下。(二)自2004年至2007年,香港康利公司以提取折旧费为由,将近2130万元折旧费提出来,但未按照合作合同将该款重新投入更新合作企业第二期车辆,由于香港康利公司违约,造成合作企业经营严重困难和亏损,请求驳回香港康利公司诉讼请求。

沈阳康利公司陈述称:沈阳客运集团未办理更名过户,第二期车辆更新贷款单位是沈阳康利公司,由香港康利公司负责偿还。许掌握入主公司后做了大量工作,公司资产和利润不断增长。2009年沈阳康利公司“3.24堵车”事件发生后,沈阳市交通局提出香港康利公司退出,该企业由沈阳客运集团独自经营至今。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31日,沈阳客运集团与香港康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立沈阳康利公司。合作期限20年,法定代表人林飞康。双方合作经营合同第十、十一、十二条约定“投资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2200万元人民币。沈阳客运集团以8条线路经营权、站亭、广告媒体的无形资产、停车场、厂房、站房设备作为条件,占注册资金0%。香港康利公司以相当于22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出资注册,占注册资金100%”;第二十条约定“双方以其认缴出资额,按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风险及亏损。双方分利沈阳客运集团占48%,香港康利公司占52%比例分配”;第二十三条约定“香港康利公司先行回收投资前提为: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香港康利公司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必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必须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审查批准。香港康利公司所提折旧费的资金用于投资更新第二期车辆。更新车辆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出资,按第二期投资比例各提折旧”;第二十四条约定“香港康利公司所提折旧费的资金用于投资更新第二期车辆”;第六十七条约定“对合同及附件的修改及变更,必须经合作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第七十条约定“香港康利公司未按合同按期出资,从逾期第二个月起,每逾期二个月,向守约方缴付出资额1%违约金”;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约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合作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2002年7月31日,辽宁天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沈阳客运集团的对外出资评估明细载明:资产总计2009.2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992.99万元,包括建筑物893.63万元、设备99.36万元;无形资产1016.28万元,包括线路411.84万元、停车场地2700㎡,604.44万元。土地使用权证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

2003年3月16日,沈阳市国税局涉外分局关于康利巴士公司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等问题申请的批复载明:同意香港康利公司以折旧形式先行回收投资。2004-2007年香港康利公司回收投资款人民币21295036.51元。

2003年7月1日,沈阳市交通局向沈阳市财政局提交“关于沈阳康利公司办理国有资产出资备案的函”载明:经投资双方协商,决定将原中方提供合作条件的资产转为出资入股。经评估资产总值2009.27万元,现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资的备案手续。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