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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园艺场村民委员会与花垣县人民政府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1974年,湖南省花垣县三角岩人民公社(以下简称三角岩人民公社)从几个生产大队划拨300余亩土地组建卡地知青场,由当地的插队知青使用。1979年,知青陆续返城后,花垣县知青办与三角岩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签订《下乡知青(集体场队)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1974年,湖南省花垣县三角岩人民公社(以下简称三角岩人民公社)从几个生产大队划拨300余亩土地组建“卡地知青场”,由当地的插队知青使用。1979年,知青陆续返城后,花垣县知青办与三角岩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签订《下乡知青(集体场队)房屋财产移交书》,表明“现知青已全部离场,场所属财产留给社队继续办场使用,并负责管理、维修,产权属国家所有”。此后,三角岩人民公社(后改为三角岩乡人民政府)在卡地知青场的基础上继续办起了三角岩人民公社园艺场,任免了管理人员,自1983年起,就以发包方的身份与村民、水管所及县水利局等签订承包合同书,对园艺场的土地(包括争议地)进行了有效管理,承包单位亦直接向三角岩乡人民政府上缴承包费用。二、你村成立后,争议土地仍然由三角岩乡人民政府(后更名为花垣镇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对外发包。你村与村民两次(1988年1月3日、1998年12月1日)签订的《田土山林承包合同书》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均未涉及争议土地;1990年5月你村与邻村新胜屯村、卡地村签订《权属界线认定书》确定的土地界线也未将争议土地纳入你村管理的范围;2003年4月12日,花垣镇人民政府将争议土地发包给花垣县水利局时,你村也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证明,自你村成立至2011年,你村从未对争议土地进行过经营管理。三、2005年4月1日,被申诉人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垣县人民政府)为你村颁发的花集有(2005)第001025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也没有包含争议地,进一步证明你村对争议土地不享有所有权。综上,花垣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将争议土地登记颁证给第三人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委员会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你村虽提交了花垣镇人民政府编制的《花垣镇基本情况表》、《花垣县三角岩公社卡地等九个大队80年农业报表》、花垣县人民政府呈报给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的花政函(2007)61号《关于帮助解决花垣县工业园区和竹篙滩水电站建设用地的函》等证据,但这些证据并非争议土地的确权证明,不能证实争议土地属于你村所有。据此,原审判决维持花垣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花集有(2011)第001027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