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俊涛,男,汉族,1985年4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镇××村××组××号。2012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俊涛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以(2013)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俊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俊涛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9月5日以(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被告人李俊涛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李俊涛因经济拮据,起意抢劫。2012年2月16日,李俊涛谎称为被害人董某甲(女,殁年21岁)介绍嫖客,将董某甲骗至其租住的河南省郑州市××区×××村××号×××号房。李俊涛将事先准备的安眠药放入粥内让董某甲喝下,借董熟睡之机捆绑其四肢,待董清醒后逼问其随身携带的银行卡密码。李俊涛经查验银行卡密码无误后,即用手扼压董某甲颈部,致董死亡并用刀肢解董的尸体。同月18日,李俊涛将装有董某甲头颅和四肢的纸箱、旅行箱运往河南省镇平县抛弃,并在镇平县使用董某甲的银行卡提取现金2900元。同月20日,李俊涛返回郑州市,携带装有董某甲躯干的旅行箱回到河南省卢氏县××镇××村家中,将杀人之事告诉其母亲陈宝芹(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并与陈宝芹将装有尸块的旅行箱抛弃至村中××岭一涵洞内。后陈宝芹将李俊涛杀人和抛尸之事告诉其丈夫李来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李来君将装有尸块的箱子从涵洞取回,掩埋于自家田地里。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匕首及装有被害人尸块的旅行箱的照片,手机通话清单、银行查询清单,证人董某乙、陈某、晁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陈鹏、李来君、陈宝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俊涛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俊涛抢劫致被害人死亡,肢解被害人尸体并抛弃尸块,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俊涛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四终字第91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俊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党 进 代理审判员 姜远亮 代理审判员 杨雪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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