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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英杰抢劫死刑复核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郝英杰,男,汉族,1993年5月15日出生,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兰考县镇村组。2012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英杰犯抢劫罪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郝英杰,男,汉族,1993年5月15日出生,河南省兰考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兰考县××镇××村×组。2012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英杰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商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英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郝英杰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12日以(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案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7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郝英杰来到河南省民权县伺机抢劫,并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当日21时许,郝英杰在民权县火车站广场假意租乘被害人武某某(男,殁年38岁)驾驶的奇瑞牌QQ轿车(车牌号:豫××××××)前往民权县野岗乡。当日22时许,当车行至民权县野岗乡辛庄北地时,郝英杰持尖刀捅刺武某某胸腹部等处十余刀,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并劫取武某某的现金240元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武某某驾驶的轿车上提取的被告人郝英杰的墨镜,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安某甲、安某乙、李某某、石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郝英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英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郝英杰抢劫致1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43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郝英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党 进

代理审判员  杨雪翎

代理审判员  姜远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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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