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丁文达,男,回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街××委×组。1995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3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文达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伊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文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丁文达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黑刑三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丁文达因琐事与同居女友杨某甲发生争吵,杨某甲离家未回。次日12时许,丁文达酒后携带尖刀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街××委×号杨某甲的哥哥杨某乙(被害人,时年53岁)家找杨某甲,与杨某乙妻子张某甲(被害人,殁年56岁)发生争吵,丁文达持尖刀捅刺张某甲数下,致张某甲颈总动脉、心脏、肺脏破裂大失血死亡。随后,丁文达又携带尖刀来到伊春市南岔区××街××委×组××小区×号楼×单元杨某甲姐姐杨某丙(被害人,时年59岁)家,向在杨某丙家的杨某乙索要欠杨某甲的借款未果,丁文达即持尖刀捅刺杨某乙数刀,致杨某乙重伤。丁文达又持尖刀捅刺上前阻止的杨某丙胸腹部,致杨某丙重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丁文达身上扣押沾有被害人杨某丙血迹的尖刀,目击证人高某某及证人杨某甲、董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丁文达亦曾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刑三终字第55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丁文达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强 代理审判员 刘艾涛 代理审判员 张文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玲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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