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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舒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舒,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齐齐哈尔市街道委栋门号,住齐齐哈尔市区路栋门室。2013年6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王舒,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齐齐哈尔市××街道××委×栋×门×号,住齐齐哈尔市××××区××路×栋×门×室。2013年6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舒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4月15日以(2014)齐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舒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黑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王舒与女友刘某甲于2011年相识并同居,后因刘某甲提出分手,王舒怀恨在心,多次纠缠、威胁刘某甲。2013年4月,刘某甲为躲避王舒,搬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小区×栋×门×室居住。王舒通过跟踪找到刘某甲住处。同年5月22日,王舒定做一副木梯,准备了卡簧刀、手套、胶带等作案工具,于次日1时许来到刘某甲住处楼下。王舒借助木梯从阳台进入刘某甲家,持卡簧刀捅刺惊醒的刘某甲母亲王某甲(被害人,殁年63岁)胸腹、头面、四肢等处数刀,致王某甲心脏、肺脏破裂大失血死亡。随后,王舒又用胶带将刘某甲之女王某乙(时年11岁)嘴部封住,捆绑四肢,等候刘某甲回家欲将刘杀害。当刘某甲下班乘出租车回家时,发现有梯子立在自家阳台下,并见王舒站在旁边,即前往派出所报警。公安人员接报警后赶到刘某甲家,王舒闻讯后在屋内持刀刺自己胸部自杀未果,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王舒时提取的作案工具卡簧刀及刀上和王舒所穿的夹克、裤子、袜子上均沾有被害人王某甲的血迹,根据王舒供述提取其作案用的木梯,案发现场提取王舒的身份证、工作证;目击证人王某乙及证人刘某甲、赵某某、苑某某、刘某乙的证言;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舒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舒因不满女友刘某甲提出分手而蓄意报复,杀死无辜的刘某甲之母王某甲后,又在现场等候刘某甲回家欲继续行凶,因公安人员及时赶到未能得逞,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刑三终字第93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军强

代理审判员  刘艾涛

代理审判员  张文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玲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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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