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倍乐情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李横大道刘氏发展中心F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黄绍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瞿友胜,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启堂,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波。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倍乐情玩具有限公司(简称倍乐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倍乐情公司申请再审称:周波本案中所主张的201230642453.6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一、二审判决据以判定侵权的情况不再存在,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周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倍乐情公司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4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该审查决定于2015年1月9日作出,已经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因周波据以主张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其主张倍乐情公司侵害其权利已丧失基础。倍乐情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君丽 代理审判员 曹 刚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包 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