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25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通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维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姝,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吴世峰,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亮,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高忠海。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凤山。 委托代理人:高忠海,身份同上。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赵凤翔。 委托代理人:高忠海,身份同上。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庆铎(曾用名张志)。 委托代理人:高忠海,身份同上。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通业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富锦市东风岗机械林场、一审第三人高忠海、赵凤山、赵凤翔、张庆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按照再审申请人哈尔滨通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向其发送传票,通知其于2015年8月31日上午9时到庭接受询问。2015年8月27日,再审申请人哈尔滨通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传票予以签收。2015年8月31日上午9时,本院对本案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哈尔滨通业贸易有限公司没有派人到庭接受询问,且没有向本院说明不到庭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通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