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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翼冷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诺西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5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0号楼1至4层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秋,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5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0号楼1至4层101。

法定代表人:夏春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翼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勒竹角合海工业区1栋4楼。

法定代表人:戴鸿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诺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中心区兴华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11楼1108。

法定代表人:巫庆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暴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前路688弄6号3083室。

法定代表人:赵之洪,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九州风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翼冷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翼冷公司)、深圳市诺西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诺西公司)、上海暴虎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暴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九州风神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诺西公司在一审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专利号为ZL20123010××××.5的其自主外观设计专利,未落入九州风神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而翼冷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同的外观专利证书,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系诺西公司的外观专利设计,同时在庭后又提交了(2014)深证字第120802和120858号公证书,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公证书记载的现有设计,这与其在一审程序中的主张是完全矛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有设计抗辩的成立,是需要涉诉产品确实实施了现有设计方能成立,其应有之意,为被诉侵权产品直接来源于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人在产品制造之初,就知悉现有设计的存在。本案中,结合诺西公司在一审程序中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另一外观设计,而翼冷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才向法院提交公证书的作法和前后矛盾的陈述,共同印证了一个事实,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来源于现有设计,仅仅是在一审庭审结束后,翼冷公司偶然发现了与被诉侵权产品近似的现有设计方案,便以此主张现有设计抗辩。因此,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现有设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本案二审程序中,翼冷公司提交的(2014)深证字第120802和120858号公证书所载的网址所在网站并不相同,每一个网站的网页内容也仅仅公开了翼冷公司所主张的现有设计的部分视图。任何一个网站上的内容,都没有完整地公开现有设计的全部视图。翼冷公司在二审中主张结合两份公证书所有网页以及相关惯常设计,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设计方案。根据专利法之规定,现有设计抗辩的成立必须建立在一个唯一的、完整的现有设计方案,而不能将多个设计相结合进行主张。进一步地,如前所述,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直接来源于现有设计。(三)本案二审中,翼冷公司在二审开庭时未能提供(2014)深证字第120802和120858号公证书的原件,而是在庭后才向二审法院提交,二审庭审结束后,要求九州风神公司进行质证,并根据该两份公证书,改变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

翼冷公司、诺西公司、暴虎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涉及以下问题:

(一)专利法关于现有设计抗辩制度设立的本意是否要求被诉侵权人在产品制造之初就知悉现有设计的存在。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上述规定表明,凡是属于现有设计的设计方案,以及虽然不属于现有设计,但是与之相比没有明显区别的设计方案,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对于不能被授权专利权的设计方案,公众有自由实施的权利,而无论其系独立地作出该设计方案,还是从已经公开的信息中合法获得。现有设计抗辩并未要求被诉侵权人在侵权产品制造之初主观上知悉现有设计的存在。故九州风神公司认为翼冷公司、诺西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制造之初不知悉现有设计的存在,现有设计抗辩因此不能成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翼冷公司提交的(2014)深证字第120802和120858号公证书能否作为认定构成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

翼冷公司提交了(2014)深证字第120802和120858号公证书,公证书中载明在中关村在线及泡泡网中多个网页上公开了九州风神N19散热器的图片,虽然每个网页均没有公开九州风神N19散热器的全部视图,但所有网页均指向同一产品,即九州风神N19散热器,因此,这些视图可以结合作为九州风神N19散热器的图片。而且,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4)深证字第120858号公证书中附件三公开了九州风神N19散热器的正视图、后视图及立体图,虽然该份附件并未公开左右视图、俯仰视图,但未公开的部位均属于该种类产品使用状态下不会被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并且被诉侵权产品在相应部位的设计变化不足以对笔记本散热器这类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则未公开的部位不影响对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的判断。因此,九州风神公司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三)二审法院庭审结束后,对翼冷公司开庭时提交的两份公证书复印件以及庭后提交的公证书的原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是否存在程序错误。

虽然二审庭审时翼冷公司仅提交了两份公证书的复印件,二审庭审时,当庭使用二审法院电脑连接外网核实公证书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两份公证书的网页内容除《便携第一笔记本散热器也要小巧才够味》一文的相关网页内容因找不到服务器无法核实外,其他网页内容均可核实无误。庭审结束后,翼冷公司提交了公证书原件,二审法院在庭审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两份公证书原件进行了质证并无不妥。九州风神公司关于二审法院存在程序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九州风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曹 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包 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