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安民里16号。 负责人:王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孔涛,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l号3楼。 法定代表人:何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阳市西峰区秦霸岭三队居民小区2排1号。 负责人:王景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率前,甘肃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