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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万三林补偿贸易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三林。 委托代理人:昝成吉,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三林。

委托代理人:昝成吉,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外环路(区党校北)。

法定代表人:王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向阳,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永生,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外环路(区党校北)。

法定代表人:李小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向阳,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永生,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万三林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大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建筑)、榆林市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地产)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1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日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万三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昝成吉,大德建筑与大德地产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向阳、康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林中院)一审查明:2000年底,万三林与大德建筑口头协商,决定共同出资,由大德建筑出面,向榆林市榆阳乡永乐西村征用土地13.543亩,其中万三林占三分之二股权,大德建筑占三分之一股权。

2000年11月8日,大德建筑与村民小组签订了《征地协议》,约定:大德建筑征用该村民小组土地共13.543亩,其中一块为4.528亩,一块为9.015亩,征地款为每亩28万元整,13.543亩共计3792040元;并约定征地中的一切手续和税费均由大德建筑负责办理和缴纳。

2001年7月22日,万三林与大德建筑就所征用的土地签订《土地股权分配合同书》,约定:(一)沿街留足待征路面,商住楼预留深度18米,后院留3米,大德建筑占北面沿街13.54米,万三林占南面沿街26.9米,按占地面积(包括代征路面)支付生产队购地款;(二)院内所有土地归大德建筑所有,由大德建筑支付购地款;(三)大德建筑作为对万三林的补偿,在二号楼给万三林每套173.9平方米单元楼一柱六套(一至六楼,阳台不封闭),包括下面车库,共七层,并由大德建筑给万三林所指定的人移交房产证、土地证;(四)院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大德建筑支付。

2001年8月23日,万三林与大德建筑就履行《土地股权分配合同书》进行了结算,内容为:万三林分地2.784亩,向大德建筑付购地款779520元,万三林当日交594500元,收款收据上加盖大德地产印章,欠185020元。

另查明,2001年,万三林前妻党金梅提起诉讼与万三林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中涉及到上述2.784亩土地使用权(一、二审判决认定当时尚有争议)和六套单元房与车库问题。大德地产认为上述离婚判决侵犯了其财产权,向榆林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大德地产继续向陕西高院进行申诉。陕西高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7)陕民监字第7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榆林中院再审本案。2009年10月26日,榆林中院作出(2008)榆中法民再字第16号民事判决,认为万三林对本案争议土地及房产享有的权利属于期待实现的债权,婚姻案件中将2.784亩土地使用权和六套单元房及车库确认为党金梅和万三林的家庭共同财产证据不足,撤销了婚姻案件中关于2.784亩土地使用权和六套单元房及车库的判决。在该再审案件审理期间,李德财代表大德地产与党金梅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将本案讼争单元房中的一套、房产证号为榆林市房权证2004字第0012816号房屋调解归党金梅所有,大德地产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证明、钥匙以及因没有配套车库而补偿的5万元交于党金梅。

2006年10月,大德建筑以万三林未按协议约定交付购地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土地股权分配合同书》中3.776亩土地股权分配协议终止,并按双方的付款比例分配争议土地使用权。法院终审判决万三林按实际投资享有与大德建筑争议的2.784亩土地使用权的75%,其余25%由大德建筑享有,同时驳回了大德建筑的其他诉讼请求。万三林不服该判决,向陕西高院申请再审。2009年11月29日,陕西高院作出(2009)陕民申字第00160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判决按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土地使用权符合公平原则,驳回了万三林的再审申请。

2008年10月30日,在周秉胜、韩秀栋的主持和中间人马生荣的参与下,万三林与大德地产就(2007)榆中法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大致内容为:双方原在长城南路4.52亩土地,由市政府城投公司征用,兑换在银河小区5.98亩,其中有大德地产3.42亩,万三林2.56亩(按判决书所争议的2.784亩土地的75%折算)。经竞价万三林以每亩160万元取得此块土地全部产权,万三林应付大德公司共计5472000元。此协议只解决判决的2.784亩土地75%的股权判决,其余权利和纠纷均不在处理范围之内,双方均不放弃其它权利。

又查明,2000年8月21日、10月28日、12月26日,大德建筑分别与陕西榆林地区新型建筑材料总公司、榆林地区三园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党校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上述三法人在榆林天地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在大德建筑名下,并进行了企业变更登记。2001年4月8日,大德建筑与榆林市天地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发起设立大德地产。2003年11月19日,大德建筑与大德地产签订协议书,约定:从即日起两公司独立核算、分立帐户、分开营业;对于遗留的永乐小区跟万三林的合资项目移交给大德地产,大德地产承担土地出让金等费用1857105.20元后,产权申办在大德地产名下。由大德地产跟万三林结算(只算往来资金投入和房款),法院判下来的补偿问题、相互找补问题,均由大德建筑负责澄清解决,承担义务,大德地产概不负责……

再查明,2001年10月1日,大德地产在13.54亩土地靠西边开始修建两栋住宅楼,由大德建筑负责施工,2003年8月27日工程竣工验收。2004年11月5日,大德地产将本案讼争的六套单元房及车库产权证办理在自己名下,产权证号分别为:榆林市房权证2004字第0012846号、0012829号、0012816号、0012844号、0012839号、0012837号和0012818号。2005年,万三林向榆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五套单元房的房产证书,一审判决撤销房产证,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三林的起诉。后万三林与大德建筑、大德地产在履行《土地股权分配合同书》过程中发生争议,万三林对上述六套单元房及车库提出异议登记并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审理中经一审法院释明,万三林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