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永贤。 委托代理人:鹿保勇,河北鹿保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涿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清,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涿州市旅游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北坛村。 法定代表人:马瑛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永贤因与被申请人涿州市人民政府、涿州市旅游开发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永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