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拟稿纸 发文字号:(2015)民一终字第22号 缓急 密级 签发: 审核: 主送:本案当事人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拟稿单位:民一庭 第七合议庭 拟稿人:潘杰 2015.07.02 份数: 印刷单位: 校对人: 印制时间: 附件: 主题词: 标题: 主文见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一终字第22号 上诉人新疆路桥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第一公司)、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新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路桥建设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路桥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春、马万飞,中交第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汝华、甄铁军,公路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发包人,以下简称自治区交管局)与中交第一公司、公路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道314线库车至阿克苏高速公路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总承包协议书》),约定国道314线库车至阿克苏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及缺陷修复等工作由中交第一公司、公路工程公司总承包,2012年9月30日工程要符合交工验收条件,进入试运营期。合同价格:1、合同费用组成,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研究试验费(如有);2、合同价格以交通运输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按本款第1条约定的合同费用组成部分的费用下浮13.36%确定。本项目为总价合同,除根据本合同协议书第八款容许的价格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双方还对变更与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变更价款的确定,进度款的支付等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根据初步设计概算表,南疆铁路分离式立交项目概算金额74421878元。 2010年5月,路桥建设公司编制了南疆铁路分离式立交工程施工图预算,计算工程造价91785826.77元。 2011年3月11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库阿高速项目经理部以一分指六工区的名义与中国交通建设库车至阿克苏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2011年度生产任务责任书》,约定一分指六工区应在5月31日完成工区管段所有工程,10月31日工区整体交工验收。每提前1天,奖励2万元,滞后1天,罚款1元等。2011年6月7日,公路建设指挥部一分指挥部发出《关于五、六工区合同签订的通知》,通知称,自2010年3月五、六工区进场施工至今,任务过半,但施工合同一直未签订。五、六工区在计量时均按暂定单价进行,但计量至今发现存在诸多问题,望五、六工区于2011年6月12日前与该部签订合同。 2011年9月17日,公路建设指挥部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国道314线库车至阿克苏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交通厅指挥部)致函,将其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关于南疆铁路分离式立交桥工程核算中出现的问题报告交通厅指挥部。公路建设指挥部认为该立交桥工程应当按概算下浮13.36%后再对分包单位收取6%作为分包合同价格。该桥概算价74421878元,扣减沥青桥面铺装、防抛网、桥头搭板水稳、伸缩缝等未施工项目4359777元,加临时工程费用213904元后,造价应为56670570元。希望交通厅指挥部协调双方结算中出现的问题。 2012年4月23日,交通厅指挥部对北方机械化筑路工程处、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等四家单位发出《关于召开库阿高速公路签订合同协调会议的函》。该函称,自2010年开工建设以来,各单位顺利完成了施工任务,但目前与总承包方的合同一直未签订。交通厅指挥部已召开五次总承包人与四家分包单位的协调会。为及时按合同开展工程计量支付工作,根据交通运输厅安排,该指挥部力促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合同,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于2012年4月25日上午到交通厅指挥部与总承包方商谈签订合同事宜。 路桥建设公司对中交第一公司、公路工程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56710639.80元无异议。 一审庭审中,中交第一公司、公路工程公司对路桥建设公司的主体身份提出异议,认为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是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而非路桥建设公司,其与路桥建设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出具证明:路桥建设公司系我公司全资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和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其以我公司名义向中交第一公司、公路工程公司承揽的国道314线库车至阿克苏高速公路工程中的k813+647.1南疆铁路分离式立交桥工程,虽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实际由路桥建设公司独立组织施工和结算,该工程项目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施工项目产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因该工程发生的民事诉讼均由其自行独立享有和承担。 路桥建设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从中交第一公司与公路工程公司处分包南疆铁路分离式立交桥工程,但双方未签订合同。现该工程已竣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计价比原暂定价66665119元多25120707.77元。中交第一公司与公路工程公司已支付56510639.80元(一审开庭时变更为56710639.80元),尚欠35275186.97元工程款未付。故请求:判令中交第一公司与公路工程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35275186.9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中交第一公司答辩称,(一)路桥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缺乏事实根据。路桥建设公司系建设单位指定分包企业。当时商定的分包工程计价是在建设单位与中交第一公司结算的基础上,由该公司提取4%的管理费和2%的奖励基金。《总承包协议书》约定的总承包合同价格按初步设计概算下浮13.36%确定。诉争工程的工程概算价格是74545715元,扣除未施工项4359777元,实际概算总价是70185938元,下浮13.36%为60809097元,此即为中交第一公司总承包合同价。路桥建设公司的分包合同价应在此基础上扣除6%,金额为57160550元,再扣除该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费用284259元,则应支付工程款56876291元。现中交第一公司已累计支付56710639.80元,其中奖励费1149685元。扣留5%的质保金后,该公司并不拖欠工程款。(二)该公司已支付路桥建设公司奖励基金1149685元,实际仅收取了4%的管理费。在扣除4%的管理费后,该公司已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路桥建设公司。路桥建设公司要求该公司在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外额外承担巨额款项,显失公平。(三)指定分包的四家当地企业已有两家单位签订了合同,遵循的是上述计价原则。否则,该公司必然面临巨额亏损。 公路工程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中交第一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