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03号天剑华城A座17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一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济生,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李雨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明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苏华,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湘西自治州金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盛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