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教育街8号少帅府10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韩念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如,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栋塔楼a2713房。 法定代表人:彭远才,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南康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天骜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骜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骜公司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称,2003年2月18日,天骜公司与康帅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就康帅公司开发的“少帅府”项目的全程策划、销售代理工作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康帅公司不再委托第三方或自行进行策划销售。康帅公司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以其自行销售的实际行动表明事实上终止了《委托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天骜公司因上述项目的策划代理销售事宜,已经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康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天骜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64.9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2月18日,康帅公司(委托方)与天骜公司(受托方)、深圳市泛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受托方)签订了《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委托事项为项目全程策划代理(包括项目调研策划、规划设计顾问、销售策划与组织、顾问服务及项目全部销售面积的销售、租赁)。(二)项目名称为金三角。项目位置在蔡锷路与教育街,建筑面积合计约24000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方案审批确定为准)。(三)天骜公司、泛亚公司的策划销售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销售完止。(四)康帅公司的职责包括:1、在委托合同签定后向天骜公司、泛亚公司提供所委托物业之各项合法手续及相关法律文件,为销售提供预售许可证,并在工程进度、质量及协调政府主管部门方面给予保障以保证该工作的顺利展开。2、为天骜公司、泛亚公司派驻的工作人员提供项目现场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等必要设施,但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康帅公司。3、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康帅公司不再委托第三方或自行进行策划销售。如发生康帅公司将本项目整体转让的情况,康帅公司须结清天骜公司、泛亚公司全程策划代理费并负责处理由此带来的相关善后工作,并给予天骜公司、泛亚公司相应经济补偿。天骜公司、泛亚公司的职责包括:1、合同签定20日内成立策划代理专案小组,并与康帅公司组成策划代理协商小组,定期召开专业协调会。派专业人员参加必要的本项目相关单位的联席会议,从策划销售代理角度为康帅公司提供意见和建议;其派出的策划主管或销售主管须保证每月在现场办公时间连续工作日不少于十天。2、根据康帅公司提供的项目概况,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全面负责项目的策划、销售策划、宣传策划等,依工作进度及时向康帅公司提供完整的符合该项目开发、宣传、销售、服务的策划方案。(五)双方精诚合作,共同努力将项目开发、销售成功。(六)双方共同努力,确保本项目在2003年10月底前成功上市销售;其中天骜公司、泛亚公司具体负责项目上市的策划、组织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宣传方案,并经康帅公司审定后实施。在康帅公司确保开盘条件的前提下(即完成项目销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按揭条件及三个月以上的宣传推广),天骜公司、泛亚公司争取在满足开盘条件的4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可销售面积的40%销售量,在满足开盘条件的8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可销售面积的70%销售量,在满足开盘条件的12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全部可销售面积的85%销售量。天骜公司、泛亚公司的收费及结算方式约定如下:a.策划费,自康帅公司收到客户款项起可先预付部分款项给天骜公司、泛亚公司作为前期策划服务费,该款项自正式结算代理费起由康帅公司分期扣回。b.销售代理费(佣金),写字楼和商铺的销售业绩分开单独核算,但销售的代理费结算比率和方式相同;商铺出租的佣金为实际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壹个月租金。写字楼和商铺的销售按实际销售总额月结算代理费。完成40%销售率(按全部可销售建筑面积计算)以内,按1.8%结算代理费。(七)若康帅公司有计划将本公司相关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代理销售事宜对外进行委托,天骜公司、泛亚公司作为其全程策划代理合作机构,享有唯一优先权,即康帅公司优先与天骜公司、泛亚公司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并不再委托第三方。若因康帅公司工程进度、预售许可证、宣传广告等原因而影响天骜公司、泛亚公司正常销售或开盘的,天骜公司、泛亚公司可要求康帅公司改善、顺延实现销售目标的时间,并给予天骜公司、泛亚公司适当的费用补偿”。 此后,天骜公司就康帅公司的开发项目进行了前期策划、市场调查、项目定位等相关工作。 2006年5月19日,康帅公司的股东全部进行了变更。2006年8月8日,康帅公司少帅府设计方案评标会召开。2007年4月10日,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就康帅公司开发的少帅府工程作出《关于少帅府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2007年8月16日,康帅公司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康帅公司2010年12月16日,康帅公司开发的少帅府项目取得了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2010)长房预售字第9359号预售许可证。2010年12月24日,康帅公司将开发的少帅府项目开盘自行销售。 2011年5月11日,天骜公司委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就天骜公司与康帅公司签定的委托合同履行事宜,发函给康帅公司,该函指出,康帅公司不允许天骜公司进行代理销售而是自行销售委托合同所涉项目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并郑重要求康帅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之日起十日内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者给予委托人损失赔偿。 2013年5月10日,天骜公司委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就天骜公司与康帅公司签定的委托合同履行事宜,发函给康帅公司,该函要求康帅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按约定履行义务或者给予天骜公司损失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