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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资产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胜利中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赵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宏,河北海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胜利中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赵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宏,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君,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大仓盖镇梅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江政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化工资产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雷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强,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资产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江金鹰集团张家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