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海秋。 委托代理人:兰志龙,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德图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德安社区江南明珠12座1单元A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恩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向东,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陈海秋为与被申请人常德图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海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李相波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