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滨江西路405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景州,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桂环,北京天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解放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峰,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张志弘 审判员 齐 素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