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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舟敏悬赏广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6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蒋舟敏。 再审申请人蒋舟敏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6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蒋舟敏

再审申请蒋舟敏因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舟敏申请再审称:2009年9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媒体上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后,蒋舟敏在青海省玉树州、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海南省海口市、广东省韶关市等地向上海市公安局寄送了内容不同的举报信。之后,蒋舟敏分别向相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些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案由均相同。2015年3月6日,海南省海口市对蒋舟敏的起诉立案受理并作出了(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而2015年5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18号裁定维持了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对蒋舟敏的起诉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认定“蒋舟敏的起诉已构成重复诉讼,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却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前者认为蒋舟敏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而予以受理,后者认为蒋舟敏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蒋舟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虽然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了(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对蒋舟敏以上海市公安局为被告向该院提起的悬赏广告纠纷一案,因蒋舟敏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交、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而按原告蒋舟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不表明蒋舟敏以上海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悬赏广告纠纷一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首先,蒋舟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悬赏广告纠纷一案属于该院管辖。其次,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民申字第939号民事裁定认定,蒋舟敏的举报行为与公安机关查证、侦查行为之间不成立平等的合同关系,蒋舟敏起诉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履行查证、核实举报线索并支付奖金的义务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民申字第310号民事裁定认定,蒋舟敏在该案一审起诉依据的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均与已经审理的前案相同,蒋舟敏不能再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因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审裁定中认定蒋舟敏提起的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维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一审裁定并无不妥。综上,蒋舟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舟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治平

审判员  黄金龙

审判员  孙祥壮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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