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医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568弄68号3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君,北京市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名人眼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苏庆灿,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兆荣,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医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合肥名人眼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医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金联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李相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