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大亚湾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蛇坑顶。 法定代表人:郭秀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笑莉,北京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保税区东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开发区青年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大亚湾澳富实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安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惠州大亚湾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保税区东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澳富实业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超公司于2015年2月2日以等待另案判决结果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超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大亚湾中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明义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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