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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中超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东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大亚湾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蛇坑顶。 法定代表人:郭秀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笑莉,北京金盈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大亚湾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蛇坑顶。

法定代表人:郭秀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笑莉,北京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保税区东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开发区青年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惠州大亚湾澳富实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安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惠州大亚湾中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保税区东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澳富实业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超公司于2015年2月2日以等待另案判决结果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超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大亚湾中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明义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高 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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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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