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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米尔天泉有限公司、上海幕士塔格冰川矿泉水销售有限公司与帕米尔天泉有限公司、上海幕士塔格冰川矿泉水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帕米尔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先伯巴路66号。 法定代理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帕米尔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先伯巴路66号。

法定代理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强,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幕士塔格冰川矿泉水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325弄2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宏,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帕米尔天泉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幕士塔格冰川矿泉水销售有限公司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帕米尔天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方金刚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日

()

书记员郑琪儿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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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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