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48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晓惠。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69号国贸中心A座37层。 法定代表人:郭晋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丽君,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中企恒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刘耀光,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南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学(已故),董事长。 原审被告:甘肃七个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七个井矿区。 法定代表人:靳为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靳林娥。 原审被告:孙凯。 再审申请人孙晓惠与被申请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西中企恒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七个井矿业有限公司、靳林娥、孙凯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3)晋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2日,孙晓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晓惠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寄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孙晓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晓惠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五年六月××日 书记员 许英林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