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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楚迎、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刘楚迎、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楚迎。 委托代理人:张明清,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盼红,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楚迎。

委托代理人:张明清,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盼红,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楚迎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楚迎申请再审称:雅洁公司在刘楚迎店里购买的“天添福”侵权样品锁是生产者金勇放在刘楚迎店里的唯一一个样品,不是用于销售的,刘楚迎是在雅洁公司委托代理人再三请求下才出售的。被诉侵权样品锁包装上的厂家虽不存在,但不能因此让刘楚迎承担全部责任。被诉侵权样品锁上的“天添福”商标是真实存在的,商标权人是永嘉县信达电机配件厂(以下简称信达配件厂),该厂的法定代表人在2014年6月23日侵权纠纷发生之前就是金勇,并且在刘楚迎之夫蔡炳灶与金勇的电话录音中,金勇承认被诉侵权样品锁是其提供给刘楚迎的,中山市小榄镇居豪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居豪五金)不存在了,就是现在的信达配件厂。刘楚迎认为其提供的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诉侵权样品锁的合法来源,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据此,刘楚迎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由雅洁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刘楚迎在一审中提交了居豪锁业订货单传真件一份和居豪五金产品宣传册,在二审中提交了刘楚迎丈夫与案外人金勇的通话录音光盘一份、信达配件厂工商变更登记情况及查询资料原件各一份、“天添福”商标网络打印件一份、信达配件厂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网络打印件各一份。上述证据材料,除信达配件厂工商变更登记情况及查询资料原件外,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认定其余证据的效力。本院认为,本案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为居豪五金,但刘楚迎在一审中提交的居豪锁业订货单系传真件,在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也即该订货单传真件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居豪五金。刘楚迎提交的信达配件厂工商变更登记情况及查询资料原件记载了金勇曾系该配件厂的法定代表人,但信达配件厂与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居豪五金缺乏关联性,且即使二者具有关联性,刘楚迎仍需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信达配件厂。

综上,刘楚迎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刘楚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楚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宋淑华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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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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