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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府谷县庙沟门镇宏盛煤矿、府谷县庙沟门镇砖场梁东泰煤矿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远忠,北京市问天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1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远忠,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倩倩,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府谷县庙沟门镇宏盛煤矿。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祁家沙焉村。

负责人:余海军,该单位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府谷县庙沟门镇场梁东泰煤矿。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梁村。

负责人:余海军,该单位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海军。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进,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华海)因与被上诉人府谷县庙沟门镇宏盛煤矿(以下简称宏盛煤矿)、府谷县庙沟门镇场梁东泰煤矿(以下简称梁东泰煤矿)、余海军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方金刚、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12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函(2010)214号《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其中规定:一、原则同意《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批的请示》;二、具体整合方案中,榆林市部分:对神木县中鸡镇朱家沟等54个地方小煤矿采取搬迁置换的办法进行资源整合,设置刘家沟等7个整合区,以彻底解决与国有大矿的“楼上楼”、越界开采等安全生产问题;将宏盛煤矿等6个煤矿采矿权与府谷县庙哈孤地区勘查等3个探矿权进行资源整合,设置4个整合区;三、在2010年年底前务必完成矿区范围的划定工作。坚决打击借整合之机进行炒卖、炒买矿产资源或矿业权。对列入搬迁置换的煤矿整合区,必须由国有企业控股;对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在划定范围后,确因资金等原因导致主体发生变化的(引入股东股权比例超过50%的),需重新变更划定矿区范围主体;在取得采矿权后,如主体变化,须按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办理。在该批复附件中,有《榆林市煤炭资源整合一览表》,其中第15、16、17项标示为“H8矿区”,矿业权人名称分别为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府谷县涌鑫矿业公司(以下简称涌鑫矿业),与涌鑫矿业相对应的探矿权采矿权名称标注为“府谷县庙哈孤地区勘查”,该H8矿区的整合类别标注为“采与探”,并随后列明了具体的整合矿区范围的坐标点。

2011年1月26日,中艺华海与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签订《投资合作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中艺华海参与投资“H8整合矿区”,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负责完成“H8整合矿区”的整合工作,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努力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完成新公司的整合预核准批准手续。如果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不能在三十日内完成预核准批准手续,应按照中艺华海已经实际投入的投资金额所占比例向中艺华海分配红利。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保证中艺华海在整合后的矿区中持有35.5%的股权。中艺华海投资总额共计人民币3.5亿元;前期投资款为人民币1.75亿元(包括前期合作保证金2000万元),待全部整合工作完成后,中艺华海再支付余下投资款。中艺华海按照合同约定已于2011年2月17日支付了前期投资款人民币1.75亿元。一审庭审中,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称,2011年7月、9月、11月向中艺华海支付了700万元的红利。中艺华海称,700万元的红利已经收到。另查明,2013年6月份,涌鑫矿业就H8整合矿区整合方案已经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复。批复同意涌鑫矿业在整合矿区不参股、不管理、受补偿的整合方案。H8矿区整合的三方主体均具备了整合上报、工商注册的条件。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于2013年6月10日通过EMS书面告知中艺华海,要求其按照协议约定,携带公司印鉴等相关手续,派人前往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处办理预核准批准以及工商注册等手续,并支付投资余款。中艺华海在庭审中称,2013年6月10日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通过EMS书面告函并未收到,并称中艺华海发给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的催告函已给对方合理期限,对方还是没有履行,现在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一审另查明,2012年7月18日府谷县国土资源局主持召开了H8、H9整合区域协调会,经协调涌鑫矿业同意不参与两个矿区的经营,也不参股;由两个整合主体对探矿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并形成了会议纪要。2013年6月10日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致函中艺华海,“由于现已具备新企业整合上报、注册条件。望贵公司按照投资协议,携带贵公司印鉴等相关手续,派人前来我处办理注册手续。”中艺华海未作答复,庭审中称未收到函件,但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出具了邮局妥投的证据。

2013年10月9日,中艺华海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以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延迟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以及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延迟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1、解除中艺华海与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之间的《投资合作合同书》;2、判令由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支付投资款人民币1.75亿元以及相应利息29433298.6元;3、由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承担所有诉讼费。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艺华海与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于2011年1月26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中艺华海是收购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35.5%股权的合作投资,还是与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为设立新矿投资3.5亿占新矿35.5%股权性质的合作投资;二、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本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一、关于中艺华海是收购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35.5%股权的合作投资,还是与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为设立新矿投资的问题。依据双方《投资合作合同书》约定来看,中艺华海应是收购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股权性质的一种合作投资而非设立新矿的一种投资。合同第一部分的名称是投资的煤矿,该部分第(一)条约定:甲方(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同意乙方(中艺华海)参与陕西省宏盛煤矿和梁东泰煤矿的投资,乙方的投资占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投资的35.5%,乙方同意投资。该部分第(二)条约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10)2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之规定,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及府谷县庙哈孤地区勘查将作为H8整合矿区进行整合,乙方投资的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自然过渡为H8整合矿区,H8整合矿区整合完成后的矿区面积以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证照为准。H8号整合矿区完成整合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享有完成整合后矿区的35.5%股权。从以上约定看,中艺华海是基于先收购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35.5%的股权,继而享有以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为整合主体的,整合后扩大采矿面积新矿的35.5%股权,双方并不是为设立新矿而各自独立进行投资的一种行为。该合同第三部分的名称是投资分红,该部分第(三)条约定:自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期投资款之日起,甲方应当努力在30日完成新公司的整合预核准批准手续。如果未能在30日内完成,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已经实际投入的金额所占有的投资比例向乙方分配红利。该约定明确了未整合完成前,中艺华海应在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享有实际投资比例的分红,再一次明确了中艺华海在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享有的法律地位。双方在实际履行当中,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在煤矿未关闭前亦是按照中艺华海对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的实际投资比例给予中艺华海700万元的分红。因此,中艺华海依据合同约定向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支付的1.75亿元,是收购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股权性质的款项。中艺华海关于支付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的款项是设立新矿的投资,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无权处分的诉讼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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